文物鉴定
文物鉴定Content 首页 > 文物鉴定 >
清代五等爵
  作者:雷炳炎
 
  封爵作为统治阶级内部等级关系在法律制度上的规定,是历朝帝王赐予功臣和宗亲家族集团的一种世袭性特权。中国的封爵制度延续了几千年,在封爵系统中,虽然历代爵称、爵序、爵级前后变化频繁,但传统所谓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之名一直不废,五等爵的设置不仅时间久远,而且其本身也发展成为隋唐爵位制的主体,辽、宋、金、元历朝仍沿用隋唐五等爵之名,朱明王朝虽废五等,仍设置公、侯、伯爵,清王朝再度恢复五等爵,但就清代五等爵产生的源流、等阶设置、升降法则、承袭方式而论,清代五等爵既表现出其自身的特殊性,又体现着浓郁的八旗满民族特色。
 
  清代的五等爵源于明代的武官称谓制度。天命五年三月,努尔哈赤采取明代武官总兵官、副将、参将、游击、备御诸称谓,创设武爵制度《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3〉,从而确立爵位最初之五等十五级。但后金武爵最初五等,不能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五等爵,清代的五等爵之名是经过了不断的演变,至乾隆时才开始有统一的汉名公、侯、伯、子、男。
 
  位居清代五等爵之首的公爵滥觞于天命时期的总兵官。后金授爵之始虽仅五等,但至天聪时,后金世爵世职制度演化,总兵官一等析而为三:四备御之总兵官(天命设爵时即有之〗,五备御之总兵官〈天聪四年出现〉,六备御之总兵官(天聪八年出现)。天聪八年四月,皇太极下令停用武爵汉名,四备御之总兵官以下各爵,悉数以满名取代,而五备御之总兵官则改称"公",六备御之总兵官称一等上公(《清太宗实录稿本》,9页)。在清初,公与一等上公〔又称超品公或超品一等公)一直属于不同的两等封爵,直到顺治四年以后,超品公等阶才最终被取締。
 
  子、男两等爵分别是由天命时的总兵官、副将演化而来,总兵官、副将皆属明代武官称谓。作为武官的总兵官在明代地位相当高,明中叶以后,往往以公、侯、伯、都督充之(《明史》卷76〉,凡文武大臣奉命出征,皆挂将军印,充总兵官。嘉靖时,周尚文则以总兵官而位加"三公"〈《明史》卷212、明朝末年,变乱四起,武官地位上升,总兵官遂被倚为干城。崇祯时,总兵官吴三桂、左良玉、唐通、黄得功俱为伯(《明史》卷24〗。显然,天命创设爵制时,以总兵官序列武爵之首,这是与明代中后期总兵官的实际地位密切相关的。天聪时,原总兵官等阶演化为三等,天命设爵之初的总兵官,于是降居于武爵的第三等。天聪八年四月,以满语取代武爵汉名后,四备御之总兵官遂改名昂邦章京,汉译为大将军",虽然在改名前,总兵官地位巳下降,但透过汉译昂邦章京的寓意,我们还可以看出,天命时武爵总兵官的实际地位。在总兵官改名的同时,副将也改称梅勒章京(《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册,75页),梅勒章京汉译为"副将军",亦寓有原来称谓"副将"之意。
 
  清代封爵有别于唐宋爵制的鲜明特征在于,武爵创行过程中,八旗制度对爵制产生了深刻影响。天命时,作为武爵的总兵官、副将等名号也是与爵制并行过程中的八旗武官官名。天聪时,武爵改称昂邦章京等满语后,作为爵称的昂邦章京等名号,仍然是同时期对八旗武官的称呼。在努尔哈赤创行武爵之初,爵主所封赏的武爵皆属于爵主本身武官官职的转化,如原八旗武官牛录额真均得备御之爵(《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3〉。在清初,武爵、八旗武官的名号长时期混一并存,而且两者大多属于职任、武爵身份的合一;虽然,天聪以后受封对象得到的武爵封赐与爵主本人实际担任的八旗武官职务对应关系趋向松散,但作为有清世爵世职系列中的昂邦章京、梅勒章京与八旗武官一一昂邦章京、梅勒章京在称谓上严格分别开来是在顺治四年十二月以后,当时,礼部官员在议定两者的区别时,明确昂邦章京、梅勒章京等属于八旗管兵职衔,天聪、崇德以来作为武爵称号的昂邦章京、梅勒章京分别改名为精奇尼哈番、阿思哈尼哈番。乾隆元年,重新议定世爵世职汉名时,精奇尼哈番才改名为子爵,阿思哈尼哈番则改称为"男",两爵也各自成为清代五等爵之一。
 
  后金创设武爵时,原无侯、伯之名,天聪时,武爵发展为七等,亦无侯、伯之设,侯、伯是顺治时直接进人清朝世爵世职系统的,因此,清代五等爵中的侯、伯与八旗武官名称不相混用,无交叉关系,侯、伯与清人关前的各类世职均无称谓上的因袭关系,两爵名称前后一贯,没有满汉名称上的变替问题。清文献关于侯、伯的叙述无称谓上的前后关系淆乱现象,但清文献对于两爵的出现时间叙述有误,《清史稿,职官志》误作顺治元年,笔者依据《清世祖实录》的记载,认为侯、伯之封赐,应始自顺治七年。而且清代文献记载有存在将故明封赠的侯、伯,诸如吴惟华的应袭恭顺侯"也纳人清世爵世职系列,这同样是错误的。
 
  当然,清代文献关于清代世爵世职叙述中的错误远非这些。笔者在考察清代异姓世爵世职制度时,发现其中的错误、矛盾、不实之处极多,突出地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自努尔哈赤设立武爵,世爵世职名称几经更改,前后相因(侯、伯两爵属于例外)。乾隆初,议定精奇尼哈番以下各爵汉名,遂以子、男替代精奇尼哈番、阿思哈尼哈番,并规定子、男与前面出现的公、侯、伯并称异姓五等爵,谓之世爵,阿达哈哈番以下三等爵改汉名为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统称世职,但定例之后,清文献常不加区分地以世职混称五等爵;其二,乾隆以后成书诸文献叙述清初事迹,涉及相关人物世职时,普遍以乾隆朝欽定的子爵替代天命以来的总兵官、昂邦章京、精奇尼哈番,以男爵代清初之副将、梅勒章京、阿思哈尼哈番。更有甚者,有的文献竟将天命时的总兵官、副将等武爵名号用后来出现的昂邦章京、精奇尼哈番、梅勒章京、阿思哈尼哈番替代,或将天聪八年就下令停用的总兵官、副将名号用于顺治以后的武爵称谓,这种超越历史时期造成称谓淆乱的叙述是极其错误的,而当今的一些学者在自己的著述中,竟然也有不加分辨地将清代不同时期出现的爵名混用、乱用的。由此可见,这种错用、误用的后果与影响;其三,张冠李戴,笑话百出。如天聪八年五月,先以功晋爵至六备御之总兵官的扬古利,世爵世职更名后,为了将其超品一等公与普通一、二、三等公分别开来,朝廷在颁发给拖的敕书中赫然写着:"超品一等公,仍带六章京。"(《清太宗实录》卷18〗敕书原本强调的是扬古利之超品一等公不同于其他由五备御总兵官转化而来的一、二、三等公,但乾隆后期重修《八旗通志》时,扬古利本人的传记中关于其封爵介绍就变成了:"以功晋超品公,仍管六佐领事。"(《钦定八旗通志》卷147〉这种叙述确实令人啼笑皆非。《清史稿》关于五等爵的叙述就更少不了类似的错误,如在陈述清初世爵世轵流变时,《清史稿,职官志四》的陈述是:"顺治元年,加封功臣公、侯、伯世爵,赐之浩券,时公、侯、伯下无子、男,副、参即其爵也。
 
  《清史稿》卷197〉侯、伯封赠始于顺治七年,前文已作交待,姑不叨述;副将、参将作为爵名,天聪八年四月巳停用,这显然不合常例,但最大的错误在于混淆世职源流,因为副将最终是被后来的男爵名称所取代,参将则相当于后来的轻车都尉,以副、参误为子、男,这样的错误居然还会出现于正史的职官志之中。
 
  清代五等翁的封赠、升降制度与明代公、侯、伯封赐迥然不同,主要体现在:在清代,武爵形成了独特的阶升制。所谓阶升剁,其实就是努尔哈赤将八旗武官功升罪降的法则运用于武爵的封赐与升降之中。从天命武爵五等十五级到乾隆时世爵世职九等二十七阶,明显可以看出,阶升制对爵称、爵序、爵级形成所产生的影响。清代的阶升制并不是世职内部的简单升降,它通常是按照军功封赠法则,每次赐予授爵对象某种基本单位的世职,受封对象蕞终得到的爵位,是由清代帝王多次封赐给爵主的基本单位世职积累而成的。
 
  天命年间,授爵是从备御开始的。在天命设爵之初到天聪八年期间,备御是当时基本的世职单位,游击、副将、总兵官等爵位与备御之间的等次分别,正是依据爵位本身的备御数量来衡定的(参将有些特殊),或者说各爵位之间的等次差异是由基本世职单位量来体现的。如,由备御到两个备御的游击、三个备御的副将、四备御之总兵官,爵与爵之间的等次,具体反映为备御数量的不同。在清代五等爵中,"公"的名称出现最早,然而,它也是总兵官之上世职单位加升的结果。天聪时,五备御之总兵官、六备御之总兵官出现后,基本世职单位量不同的三类总兵官明显地归属于三个等次,这足以说明基本世职单位量决定了武爵之间等次的差异。天聪八年以后演变为昂邦章京、公、超品公。天命以来,依据备御数量来划定封爵等次的做法,实际上,也造成了清初较长时期出现公与超品公等次不同的划分。
 
  半个牛录章京被确定为基本世职单位,是在天聪八年。后来的武爵阶升制,也因为这种调整而逐渐打破天命以来固有的武爵等次划分法则。虽然,我们不能说半个牛录章京对清爵九等的形成至为关键,却完全可以说,它对清爵二十七阶的出现具有决定性意义。顺治年间,侯、伯两等八阶直接楔人公与昂邦章京之间,这是天聪八年以后爵制的重大变革,它实际上取缔了原来依据备御数量划等次的做法。此后,有清世爵世职系统内,封爵等次设置的固有法则完全打破。
 
  爵位可以世代承传,是授爵群体有别于文武官员的基本特征。清代的封爵绝大多数享受着程度不一的承袭特权,清代五等爵的封赠者自不例外。但清代爵位的承袭方式与明制不同,诸凡明代所封赐的公、侯、伯皆世袭不替,而清代爵位承袭方式前后却有较大的变化。天命时,爵主不论阵亡还是病故,其所得封爵皆由子孙世袭罔替(《满文老档.太祖》卷31。天聪五年,皇太极亲定功臣袭职例,从此改变了天命固有的做法,该条例主要针对归降各部族首领统领人众的多寡、临阵立功等不同情形,以确定袭法、袭次(《清太宗实录》卷9〗。清爵承袭中从此有了世袭罔替和按次承袭的分别。由于清代的受封对象所得的最终世爵,是立功将士多次的世职积累,而爵主得到封赠的时间又有先有后,这就造成不少受封对象本身所得的封爵同时出现两种承袭方式^世袭罔替和按次承袭,诸如:某一等公因为封赐时间不同和得爵途径的差别,这样,爵主的一等公的承袭可能采取两种方式:其中的一等男由其子孙世袭罔替,其中的三等男按封爵本身规定的袭次承袭十二次,以两种承袭方式来处理某一爵主的封爵,这是清以前历代王朝不曾有的,但在有清五等爵中却属极为常见的现象。
 
  不仅如此,清代五等爵承袭迥异于前朝的还在于其独特的并袭、分袭制度。所谓并袭,就是将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之爵合并承袭。据光绪朝《大清会典》记载,清代的并袭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爵主以军功先后赏有世爵者,允许两爵合并一爵承袭,这其实是受爵对象爵位的前后累积,系一人先后所得封爵的合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并袭,但这种合并却是清代封爵并袭、分袭制度产生的直接依据;二是先承袭父祖封爵,后又以军功赏有世爵,准合并一爵承袭;三是先已有爵,后又以父祖或伯叔所传之爵承袭乏人,而承袭其爵者,亦准合并一爵承袭(光绪《大清会典》卷12〉。分袭是指两爵或数爵合并承袭后,再袭时,如呈请分爵则按并爵前分别承袭。
 
  当然,清代五等爵的并、分袭,同样会牵涉到爵位的袭法、袭次问题,并、分爵后,是世袭罔替,还是按次承袭,主要依据诰敕命文书的开载而定。清代的并袭、分袭制度也予以明确,若"诰敕内开载俱系世袭罔替者,合并之爵承袭时,亦填写承袭数字样"。如两爵或数爵合并,既有世袭罔替,又有按次承袭者,承袭时,就得"填写合并因由,仍分计其应袭次数"。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免责声明:本网站转载之文字、图片和视频均来自互联网,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请仅作参考。我们将尽量标明出处,如有侵犯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www.chinawenwu.cn,我们将尽快删除。
分享到:
文物鉴定
古玩鉴定

扫描添加企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