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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地下文物屡遭破坏

2013年初,南京连续6座六朝时期古墓毁于施工方的挖掘机之下。4月9日,又是在南京,一座宋代墓葬又在施工工地被毁。据2012年8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近30年来,全国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建设活动中,地下文物屡遭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目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最高只能处以50万元的罚款。此外,对于破坏文物的犯罪行为,刑事追责的条款仍不完善。法律的威慑力不强,一定程度上让开发商的破坏行为变得肆无忌惮。

不过,专家指出,在建设活动中加强对遗产的保护,不能仅靠惩罚和震慑,而应该在开发商的破坏行为发生之前增加更多的障碍。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其中的“建设单位”是指什么单位?曾参与起草并修订《文物保护法》的著名文保专家谢辰生认为,建设单位指的是施工方,谁使用这土地,谁就是建设单位。

按照这条法律,作为建设单位的施工方或开发商,应该主动向文物部门申请开展考古勘探,相关费用也由他们来承担。不过,这一条规定,目前并没有具体的制度来约束,而只是靠施工方或开发商的主动自觉。追逐利润是企业的天性,在缺少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考古,先施工”是容易理解的。“我们现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文件,明确要求政府的哪个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申报开展考古调查和勘探。地方政府很多时候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会主动付出人力财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说,落实《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需要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由谁来操作这样的事。

在建设活动中加强对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更加有所作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陈志华说:“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假如政府部门能在前期就完成考古勘探,把一块净地拍卖给开发商,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就可以避免?”

那么,建设活动中涉及的地下文物考古工作,是否可以由政府来主导呢?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张松认为,对于像南京、北京、西安等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埋藏情况,需要利用先进技术尽可能探明,并划定保护控制范围。

张松认为,假如限于资金、技术等条件,目前做不到,政府也应当针对近期可能开发的地块,进行一些初步的调研,在土地批租、土地“招拍挂”的条件上,写上一条“若地方发现埋藏文物,应当如何如何”的备注性条款,以约束开发商,避免其在建设过程中对发现的文物做出破坏行为。类似文件上海市文物局就发布过,并经市政府认可,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执行。

对于施工时意外发现的遗产,如何加强保护呢?张松建议,对于新发现的地下文物等,应直接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加以保护,而不是等到评估、认定、公布之后再保护。由专家委员会紧急认定后,应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或者赋予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临时名单或暂定名单的权力。

文物被发现后,假如要进行保护,势必会影响施工进程。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施工方为不延误工期,便将文物破坏。“在日本,在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内的利益相关者受到损失时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保护管理许可制度会导致私人土地利用受到明显影响,而所有者又提出了政府应征购土地的申请时,可以将该土地纳入征购对象。根据政令规定,这样的土地征购所需的费用国家应部分负担。”张松说。

“我们一直呼吁提高民众保护遗产的意识,但是政府相关部门更应该以身作则,真正把其视作民族的血脉,当做民族的根加以保护。”陈志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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